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志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
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5,573元(本訴部分為788,140元+反
訴部分為687,433元=1,47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揭完整上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如上,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
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