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1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 訴訟代理人
- 周秉萱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原告因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對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原告起訴請求表明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
元,經本院命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嗣原告擴張其
請求金額為320,07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5,116元,扣
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須補繳1,55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