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責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王奕勛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因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對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周秉萱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原告因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對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原告起訴請求表明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 元,經本院命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嗣原告擴張其 請求金額為320,07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5,116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須補繳1,55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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