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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

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邱正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31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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