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7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邱正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31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57號
附帶上訴人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31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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