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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被告
龍寶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惠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111年4月1日簽訂高雄市林園區、小港區地上墳墓查估作業工程承攬合約書,其中第5條付款辦法之約定,究係被告應於工程期間內分部給付報酬,或係於完成工程後始分期給付報酬,仍尚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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