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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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