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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依蓉

  • 當事人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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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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