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 原告
-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慧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