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林依蓉
- 當事人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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