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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李悌愷黃崧嵐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王琇瑛

  • 原告
    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天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7號抗 告 人 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瑛 相 對 人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3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並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如抗告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抗告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 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狀,本院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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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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