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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顏淑惠許仁純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 原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致瑋林羽峖陳彥霖魏鴻宇簡子豐張德宇張宇智吳建毅呂學旭張嘉紘張鑫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相 對 人 黃致瑋 林羽峖 陳彥霖 魏鴻宇 簡子豐 張德宇 張宇智 吳建毅 呂學旭 張嘉紘 張鑫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聲請人欄關於「黃致偉」之記 載應更正為「黃致瑋」;附表編號2聲請人欄關於「林雨峖」之 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林羽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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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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