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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謝佳諮

抗告人
陳鎮
相對人
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法院只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民事判決、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抗告法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抗告事件,亦應僅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爭執之實體事項,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針對抗告人於民國107年3月31日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朝天段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700萬元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故系爭朝天段土地並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原裁定逾越相對人之聲請範圍,准予拍賣系爭朝天段土地違法。又抗告人已與相對人就還款條件、金額等相關事宜擬定清償方案進行協商,相對人亦同意抗告人於協商完成前得延期清償債務,詎相對人竟於協商未完成前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有違誠信,損害抗告人權益甚鉅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拍賣系爭朝天段土地,已提出借款契約書、系爭朝天段土地第一類謄本、系爭朝天段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為憑,原裁定於裁定主文中准予拍賣系爭朝天段土地並無違誤。原裁定僅顯然漏未將相對人於聲請拍賣相對人之系爭朝天段土地抵押物之意旨記載於原裁定理由第二段中,非認識用法有違誤,相對人已向原審聲請補充裁定,請求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又倘認原裁定有理由不備之情,亦請本院審酌後逕為於准予拍賣系爭朝天段土地之裁定等語。

四、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⑴107年3月31日最高限額1,500萬元、⑵107年4月2日最高限額1,500萬元、⑶107年3月31日最高限額700萬元。嗣抗告人於107年3月30日向相對人借款2,5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4月3日,抗告人並簽發面額2,500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相對人。詎抗告人屆期未償而屢次加計利息金額換票,後於112年11月9日簽發本票總金額為3,385萬7,338元,經聲請人於113年2月19日提示而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385萬7,33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又抵押物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號已於113年1月29日信託移轉登記予楊游碧鳳,另系爭朝天段土地、北屯區大貴段487、487-206、487-224、487-225、487-226、487-227、487-229、487-230、487-231、487-233、487-234、487-235、487-238、487-239、487-240地號,及北屯區大貴段第100建號亦於113年4月17日信託移轉登記予陳憬霖;惟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兩造間借款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3至94頁)。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上揭債權證明文件及抵押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認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經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乃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五、抗告人稱相對人未聲請就設定日期107年3月31日、抵押權金額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拍賣云云,經查,相對人於113年7月19日聲請狀已明確於附表載明聲請就系爭朝天段土地聲請拍賣(見司拍318卷第9至10頁),113年8月22日之原裁定理由欄二、雖漏列系爭朝天段土地,惟此部分僅係顯然漏載,並不影響相對人原聲請之效力。復原審於113年10月18日另裁定將上開脫漏部分予已補充(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抗告人上開主張,即無理由。至抗告人主張前已與相對人就還款條件、金額等相關事宜擬定清償方案進行協商,相對人亦同意抗告人於協商完成前得延期清償債務等語,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抗告人上開所辯,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自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上開主張,亦無理由。從而,抗告人遽行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並由抗告人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正義 七 26-0004 371 100000分之7690 楊游碧鳳 2 臺中 南區 正義 七 28 697 100000分之7690 楊游碧鳳 3 臺中 清水區 朝天  505 432.37 全部 陳憬霖 4 臺中 清水區 朝天  506 207.54 全部 陳憬霖 5 臺中 清水區 朝天  507 342.70 全部 陳憬霖 6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 182.08 100000分之583 陳憬霖 7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06 598.58 全部 陳憬霖 8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24 871.02 100000分之583 陳憬霖 9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25 374.89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0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26 139.77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1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27 1731.30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2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29 413.63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3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0 586.29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4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1 3987.43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5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3 1398.08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6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4 1094.55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7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5 21091.42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8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8 194.45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19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39 243.47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20 臺中 北屯區 大貴  487-240 170.83 100000分之513 陳憬霖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97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 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2層:298.67 陽台:26.04 花台:1.46 全部 楊游碧鳳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 正義段七小段2242建號,面積:23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 2199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2層:215.24 陽台:45.75 全部 楊游碧鳳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 正義段七小段2242建號,面積:23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 10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92.40 2層:66.73 3層:90.31 地下1層:52.23 突出物1層:25.38 合計:327.05 陽台:15.20 全部 陳憬霖   臺中市○○區○○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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