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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吳昭慈
相對人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元(含醫療費用1,390元及薪資補償112,6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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