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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 原告
    林芳玲
  • 被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芳玲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 補字第2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8,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薪資明細表、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員工對話紀錄、勞退提繳異動查詢及明細表、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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