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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熊祥雲

聲請人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聲請人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展慧
共同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相對人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7,有公司登記資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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