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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呂麗玉

上訴人
陳穎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永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

中簡易庭所為112年度中簡字第3844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9425元(

計算式: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核定之房屋價額5萬

1960元+原判決命給付之租金、水電費9萬7465元=14萬9425元,

原判決命給付之違約金1萬元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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