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王怡菁、吳金玫、林依蓉
- 當事人科立康有限公司、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被 上訴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茲上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洺潤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1時具狀表示其於114年8月28日因疾病經醫師建議隔離及休養3日,聲請另 定庭期,此有民事請假狀、診斷證明書可憑,惟因公文收受及傳送時間之落差,本院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審酌上情,是上訴人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17 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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