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號
- 原告
- 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至方
- 被告
- 廖妍蓁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第一、三項 67,340 47,340 判決第4頁第15、16行 判決第4頁第末行至第5頁第1行 判決第3頁第15行 40,332 20,332 判決第4頁第13、1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