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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散公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僑舫

  • 原告
    丘翔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丘翔龍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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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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