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繼開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被告
黃仁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萬1500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8萬3869元(含本金210萬1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3年6月17日星期一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給付基數  週年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率 210萬1500元 105年11月1日至113年4月11日 (7+61/365+102/366) 5% 78萬236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