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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楊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被告
久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被告
海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被告
楊介錫地政事務所即楊介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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