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
- 原告
- 劉治浩
- 訴訟代理人
- 陳保源律師
- 被告
- 劉栩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載系爭土地核定價額(原證一),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542,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扣抵調解費用3,000元,應補繳62,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