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呂銘哲
- 原告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守成工業有限公司、李亞蘭即昇美機械木型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495元(計算式:1,787,995元+892,500元=2,680,4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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