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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翔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文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津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起訴對象即被告僅列載為「郭津妹,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未記載該被告之住居所,致法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原告起訴顯然違反上開法條規定,爰請原告持本裁定及民事起訴狀繕本逕向戶政機關查明被告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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