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
- 原 告
- 日兆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秋鎮
-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惟被告已於
-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600元,應徵
- 第一審裁判費7萬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 應補繳7萬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