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謝慧敏

原 告
日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鎮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萬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萬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