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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趙薏涵

原 告
日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3,864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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