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
- 原告
- 張錦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孝璋律師
- 被告
-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淽涵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協同辦理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參酌原告提出系爭房地所在大樓4樓房屋於112年11月12日實價登錄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系爭房地現設定抵押擔保債權總金額依序為700萬元、18萬元、240萬元、100萬元,合計1058萬元,可認系爭房地市價為880萬元,加計聲明第2項標的金額31萬0540元,合計911萬0540元(880萬元+31萬0540元=911萬054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1萬05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萬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