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8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宗賢

原告
徐梅琳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405,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