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惟本件原告係於112年11月15日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依同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之規定,故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8,46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7,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