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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理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是本見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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