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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叡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鑾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伯堯律師
被告
博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6萬2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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