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8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崧嵐

原告
辰揚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永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澄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1萬4,131元,及自聲請調解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2張履約保證票據」。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本金231萬4,131元,加計自聲請調解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4日起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3年8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萬1,700元(計算式:231萬4,131×(100/365)×5%=3萬1,700),合計為234萬5,831元(計算式:231萬4,131元+3萬1,700元=234萬5,831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票載金額合計205萬元,此二項聲明訴訟標的不同,應併計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萬5,831元(計算式:234萬5,831元+205萬元=439萬5,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0 WG0000000 102萬5,000元 0 WG0000000 102萬5,000元 合計金額:205萬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