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昌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沼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告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31,9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4日(見民事起訴狀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5,5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