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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德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福
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被告
和季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67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67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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