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0號
- 原告
-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禎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給付清理廢棄物價金
差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7萬9,102元,及其中6,027萬1,376元自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之日期不明,故原告應查報其送達日期(並附佐證)及結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金額。
二、按前項本金加計起訴前利息之總金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