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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0號

給付清理廢棄物價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禎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給付清理廢棄物價金

差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7萬9,102元,及其中6,027萬1,376元自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之日期不明,故原告應查報其送達日期(並附佐證)及結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金額。

二、按前項本金加計起訴前利息之總金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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