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泓瑩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2,2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