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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訴訟代理人
郭子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2,2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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