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
- 原告
- 邱奕翔
- 被告
- 京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翔輝
- 被告
-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翔輝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經濟目的相同,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契約總價新台幣(下同)3780萬元計算;訴之聲明第三項
請求每月給付59,175元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以起訴前之損害賠償數額即59,175元計算之;訴之聲明
第四項則以80萬元計算之。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59
,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