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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蔡牧辰

  • 當事人
    台灣窗簾網有限公司王文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台灣窗簾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牧辰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5,000元,及其中975,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20,000元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 ,就其中220,000元部分,應併算108年4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日止之利息為59,430元【計算式:220,000元×5%×(5+14 7/365)年=59,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4,430元(計算式:1,195,000元+59,430元=1,254,43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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