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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湯淇鈞
原告
陳逸潔
被告
海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案海銘寬玉編號A6之房屋及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持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被告並應協力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第2項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遲延交付系爭不動產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73萬9,600元本息。第3項聲明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不動產瑕疵之損害賠償43萬8,459元本息。經核第1項聲明,原告提出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所載契約總價為1,720萬元,審酌簽訂迄今未滿3年,應可作為核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另依上述說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73萬9,600元、43萬8,459元,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7萬8,059元(計算式:1,720萬元+73萬9,600元+43萬8,459元=1,837萬8,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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