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
- 原告
-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嫈娥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萬5,020元,應
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4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萬5,020元,應
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4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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