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 原告
- 羅啟帆
- 被告
- 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政穎
- 被告
- 郭政穎即凱信企業社
- 被告
- 郭政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38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萬2,900元) 1 利息 51萬2,900元 113年7月2日 113年9月4日 (65/365) 6% 5,480.3元 小計 5,480.3元 合計 518,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