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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羅啟帆
被告
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穎
被告
郭政穎即凱信企業社
被告
郭政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38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萬2,900元)   1 利息 51萬2,900元 113年7月2日 113年9月4日 (65/365) 6% 5,480.3元  小計       5,480.3元 合計        518,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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