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5號
- 原告
- 林云樂
- 被告
- 浦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賴有昇
- 被告
- 陳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3日(見本院卷第9頁之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萬4,95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190,000元+利息264,954元=2,454,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9萬元 1 利息 219萬元 113年2月1日 113年10月3日 (246/366) 18% 26萬4,954.1元 小計 26萬4,954.1元 合計 245萬4,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