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
- 原 告
- 樂奇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勳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被 告
- 柯凰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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