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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林金灶

  • 當事人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 原 告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閔 送達代收人 林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9,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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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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