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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閔
送達代收人
林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9,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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