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2號
- 原告
-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儒樵律師
- 被告
- 陳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4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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