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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林正雄

  • 原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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