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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奕勛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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