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
- 原告
- 順景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705元(詳如附表,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起訴前之利息計算截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705元(詳如附表,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起訴前之利息計算截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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