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 告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贊發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4,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