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李宜蓁
- 原告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金川、羅康夫、羅昌泉、羅建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羅金川 羅康夫 羅昌泉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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