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 原告
- 枋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發
- 被告
-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