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枋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