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8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煒任
- 訴訟代理人
- 柯怡君
- 被告
- 林芳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0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萬0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