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星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妤
原告
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雯
被告
祭祀公業張永昌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

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

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

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

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

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

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

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

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

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

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星納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11萬7025元;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711萬7025元。本件係各原告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

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是本件星納有限

公司、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各為71

1萬7025元,各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148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星納有限公司、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尚

應分別補繳7萬988元。惟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則訴訟標

的金額合為1423萬4050元,應共同繳納13萬732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6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