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陳春木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被告
許勝樂

許勝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萬69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於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之20(下稱系爭房屋)右側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7萬3900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在卷可稽,因原告僅請求返還右側房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萬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