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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孫藝娜

  • 當事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401,151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就修復費用1,724,872元之保固債務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即為1,724,872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6,023元(計算式:6,401,151元+1,724,872元=8,126,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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